根据跟单A统一惯例(UCP500)有关规定(Aet.23)及银行审单标准,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:
一、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。是否按A条款交呈。
二、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(CARRIER)的全名及 ;承运人(CARRIER) ;一词以表明其身份。
三、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,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,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。举例:如提单正面已打明(或印明)承运人全名为XYZLINE及 ;CARRIER ;一词以示明其身份,在提单签署处(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)经由XYZ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。如提单正面未作如(二)表示;且由运输行(FORWARDER)签署提单时,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。如: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XYZLINE,thecarrier或ABCFORWARDINGCoonbehalfofXYZLINEthecarrier。如提单正面已作如(二)表示,但由运输行(FORWARDER)签署提单时,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,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thecarrier或asagentsfor/onbehalfofthecarrier。
四、提单有印就 ;已装船 ;( ;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onboard… ;)字样的,毋须加 ;装船批注 ;( ;Onboardnotation ;);也有印就 ;收妥待运 ;( ;Receiv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forshipment… ;)字样的则必须再加 ;装船批注 ;并加上装船日期。
五、提单印有 ;intendedvessel ;、 ;intendedportofloading ;、 ;intendedportofdischarge ;及/或其他 ;intended… ;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,则必须加注 ;装船批注 ;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,装货港口,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,即使和预期(intended)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,也需重复打出。
六、单式海运即港对港(装货港到卸货港)运输方式下,只须在装货港(PortofLoading),海轮名(Oceanvessel),及卸货港(PortofDischarge)三栏内正确填写;如在中途转船(Transhipment),转船港(Portoftcanohipment)的港名,不能打在卸货港(Portofdischarge)栏内。需要时,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 ;在××(转船港)转船 ; ;withtranshipmentat×× ;。
七、 ;港口 ;(Port)和 ;地点 ;(place)是不同的概念。有些提单印有 ;收货地点 ;(placeofreceipt/takingincharge)和 ;交货地点/A后目的地 ;(placeofdelivery/finaldestination)等栏目,供提单用作 ;多式联运 ;(mulli-madaltransport)或 ;联合运输 ;(combinedtransport)运输单据时用。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。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。
八、提单上印有 ;前期运输由 ;(precarriageby)栏也为 ;多式联运 ;方式所A,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A程海轮名称的栏目。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,方在该栏内注明 ;铁路 ;、 ;卡车 ;、 ;空运 ;或 ;江河 ;(Rai
L、truc
K、ai
R、river)等运输方式。
九、提单的 ;收货人 ;栏(consignedto或consignee)须按A要求说明。例如,A规定提单作成 ;madeouttoorder ;则打 ;order ;一字; ;madeouttoorderoftheapplicant(申请开证人) ;则打 ;orderof××××(applicant全名) ;; ;madeouttoorderoftheinssuingbank ;则打 ;orderof××××Bank(开证行全名) ;。如A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(即申请人)或开证行的抬头,则不可再加 ;orderof ;两字。
十、提单不能有 ;不洁净 ;批注(uncleanclause),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。
十
一、除非A许可,提单不能注有 ;subjectcharterparty ;即租船契约提单。
十
二、关于转船,《跟单A统一惯例》(UCP500)的第23条b,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:1、如A允许转船——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,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;2、如A禁止转船,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,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;3、如A禁止转船,货由集装箱、拖船、母子船载运,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,也不作不符,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。
十
三、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A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。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,该统称须与A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,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(Link)特征,例如唛头等。
十
四、提单上通知人(NotifyParty)须注有符合A规定的名称和地址、电讯号码等。
十
五、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A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。
十
六、提单上的A涂改、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。
十七、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(Shipper)背书。
�